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货主开具虚假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