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