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兽医服务人员未经登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