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