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调拨和使用管理。
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分发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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