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组织对易感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按照职责采取防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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