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