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