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场内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场内经营者根据与市场举办者的协议转让或者转租商位给第三人的,受让或者承租商位的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场内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