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7-30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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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 第三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 第四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 第五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六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六条 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编... 第七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乡村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可以由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举办。 第九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九条 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 第十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 第十一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 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 第十二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十二条 市场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取得消防安全开业检查合格文件。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三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十三条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改变的,市场举办者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原名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市场举办者在市场名称...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四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四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采取招投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出售或者租赁商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五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五条 新建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对出售场内商位有禁止或者限制规定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该规定。 新建以零售... 第十六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应当签订商位出售或者租赁协议,协商约定下列事项: (一)场内的商位总数、设置布局... 第十七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场商位出售或者租赁的合同示范文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场举办者和场... 第十八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 第十九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九条 市场举办者履行下列经营管理职责: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 第二十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 对于快速定性检测不...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举办者应当...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与场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市场因故关闭的,市场举办者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有权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为市场...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与市场举办者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件。 农民在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内...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场内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场内经营者根据与市场举办者的协议转让或者转租商位给第三人的,受让或... 第三十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条 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成立商会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 (二)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督检...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者其他供...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二)依法监督市...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场的治安、消防管理,根据市场规模和治安、消防需要,督促市场举办者建立、...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负责市场的税收征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者定时派驻税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经营商品的抽查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抽查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应当...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处市场违法经营案件时,可以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违法物品。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由市...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售商位或者未按第二款规定划定用于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的,...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或者...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