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场的治安、消防管理,根据市场规模和治安、消防需要,督促市场举办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具有二千个以上商位的市场,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具有二千个以上商位的市场,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