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者其他供货凭证。场内经营者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不得另行加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