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者其他供货凭证。
场内经营者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不得另行加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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