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二)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受理消费者申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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