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场内经营者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化妆品、电器等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和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商品,场内经营者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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