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七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场商位出售或者租赁的合同示范文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市场举办者应当向场内经营者提供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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