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八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委托服务管理的,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市场服务管理企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