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六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应当签订商位出售或者租赁协议,协商约定下列事项:
(一)场内的商位总数、设置布局;
(二)出售、租赁商位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三)商位出售或者租赁的年限、费用;
(四)商位转让、转租的条件;
(五)商品划行归市和陈列规范要求;
(六)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的配备标准、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
(七)市场物业管理情况及物业管理费用;
(八)市场广告宣传投入;
(九)财产保险;
(十)开业时间;
(十一)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市场举办者通过租赁商业用房举办市场的,场内商位租赁期不得超过商业用房的租赁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