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十一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