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十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