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索取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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