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的;
(二)强制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的;
(三)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法收取费用的;
(五)利用职权压价购买商品或者索取钱物的;
(六)在管辖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投资或者变相投资举办市场的;
(八)没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混乱、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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