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