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