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市场名称登记并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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