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售商位或者未按第二款规定划定用于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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