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向场内经营者收取的商位出售、租赁等款项;逾期不退还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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