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处市场违法经营案件时,可以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违法物品。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按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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