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七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举办 第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指导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当地各类市场的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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