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