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