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市场因故关闭的,市场举办者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