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市场举办者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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