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场内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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