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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