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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