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十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十条 编制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根据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划定农用地整理区、建设用地整理区、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区等土地整治区域,并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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