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
(二)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
(三)国土空间分区和用途管制;
(四)规划实施措施;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近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近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已包含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的,可以不再单独制定。
(一)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
(二)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
(三)国土空间分区和用途管制;
(四)规划实施措施;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近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近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已包含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的,可以不再单独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