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一)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
(二)按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的要求,邀请有关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听取代表意见;
(三)必要时,组织有关代表赴代表联络站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
(一)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
(二)按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的要求,邀请有关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听取代表意见;
(三)必要时,组织有关代表赴代表联络站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