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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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景宁畲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内...
第四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具...
第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
第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
第八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
第九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具...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十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调研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调研项目...
第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经主任...
第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
第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三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由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
第十四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
第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
第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
第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
第二十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
第三十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只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
第四十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四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人大网以及《浙...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地方性法规清理:
(一)全...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
第六十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分别由设区...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拟举行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前,可以将该地方性法...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五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前,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
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六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主任会...
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
第六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
第七十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七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一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七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拟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文本,或者关于...
第七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三条 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
第七十四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七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五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
第七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的...
第七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报请批准。
第七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章的...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地...
第八十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八十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人民...
第八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拟订省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
第八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八十二条 省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
第八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省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
第八十四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省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
第八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