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十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调研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确定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将计划草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超出法定立法事项范围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某一事项正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已经将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避免就同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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