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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