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景宁畲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