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内容具体可操作。
地方立法应当采用适合体例,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用语简约、规范。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内容具体可操作。
地方立法应当采用适合体例,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用语简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