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内容具体可操作。
地方立法应当采用适合体例,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用语简约、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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