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部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