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