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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