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