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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