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拟举行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前,可以将该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情况转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征求意见。有关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整理后告知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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