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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